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47号二楼。
被告:镇江市金越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宝路高家门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金越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金越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金越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财产保险费820元,合计1658元,由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