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11民初5062号
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1100061895338F,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47号2楼。
法定代表人:封来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NUW3P42,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36号信源华府10幢126室、12幢109、110、211室。
法定代表人:姜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点公司”)与被告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薇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被告采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庭审中,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户外广告发布,发布形式为广告看板一块,发布位置在镇江市润州区颐高广场,发布期限一年,广告发布费1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付总款的25%,即25000元;2018年12月18日前付总款的25%,即25000元,2019年3月18日前付总款的25%,即25000元,余款2019年7月18日前付清。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被告尚欠原告75000元合同价款未支付,故依法起诉。
被告采薇公司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影响被告订立合同发布合同目的的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对广告设施应该定期检查,在发生问题时及时修复并通知被告,但从该广告发布之日起三天两头就出现故障,广告画面长期停留在其他品牌广告位不动,晚上灯光效果也不明显,严重影响被告广告效果,达不到被告发布广告的目的,每次都是被告发现和原告沟通,但原告一直改善不良,相关情况仍然屡屡出现,被告被迫抽空去查看,担心是否又出现故障。同样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广告维修期不计入广告发布期间,但在本案中原告在计算合同费用时不但不反省自己的过错,还违反约定把维修的期间计入广告发布期间,意图获得更多利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如果原告未能及时修复故障并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应赔偿被告耽误天数的相应费用。根据被告和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几乎每次故障的发生都是被告通知原告,原告才得知,在合同签订前半年时间,被告一直在和原告交涉,要求原告如果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就应协商解除合同,但原告一直拖延糊弄被告直至合同到期。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原告一直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费用。因同样原因,原告承诺多赠送一个月广告发布时间,但并没有兑现承诺。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应赔偿被告相应天数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称为“采薇医疗美容(江苏)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0日变更名称为现名称“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镇江市润州区颐高广场发布规格为12米*15米的三面翻广告牌1个面,广告发布亮灯时间:夏天18:30-22:30;冬天:17:30-22:00。广告发布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实际发布起始日期推迟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合同价款10万元,包含画面设计费、画面制作及安装费、报批费、维修费、撤除费用、税金以及广告发布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合同签订、画面上刊后支付25000元(合同总价款的25%);2018年12月18日前支付25000元(合同总价款的25%);2019年3月18日前支付25000元(合同总价款的25%);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25000元(合同总价款的25%)。原告应定期对广告进行检查,保证广告的平整、干净及安装的牢固,如出现不正常情况,需24小时内通知被告,并进行维修。广告维修期不计入广告发布时间。如因原告未能及时修复发生的故障并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广告设施和画面内容,应赔偿被告耽误的天数的相应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原告方负责人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方负责人催款,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1月11日分别向原告各转账25000元,合计5万元。被告方负责人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9日、2018年12月30日就原告的广告屏不翻屏问题通过微信向原告方负责人提出交涉,原告方负责人核实后予以确认,明确是控制器有点问题,被告方负责人要求原告补偿1个月的广告发布期,原告方负责人当时未同意。2019年1月10日,被告方负责人以原告的广告屏晚上光线差、经常坏为由,不愿再继续履行下半年的合同。被告方负责人以可以将屏幕坏的时间补给被告为由,未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3月4日在催促被告支付第三期款项时表示可以多送被告一个月的广告发布期。后双方负责人就合同如何执行问题,进行多次交涉。2019年10月23日,原告方负责人微信通知被告方负责人,合同已经执行到期。
上述事实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价款,明显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5万元合同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广告屏不翻屏,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应赔偿被告因广告屏不翻屏而耽误的天数的费用。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因广告屏不翻屏问题而耽误的具体时间,对于被告的该项损失,本院参考原被告双方负责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的广告屏损坏情况,酌情认定由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综合原、被告各自的违约责任,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智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价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4万元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2158元,由原告镇江市智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由被告镇江润州采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负担1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审 判 员 张世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忠明
书 记 员 李 雯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须知
(2019)苏1111民初5062号
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本字号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提交书面上诉状外,必须在上诉期限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帐号:11×××61
第二审法院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1号
三、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第一审法院审判庭。
四、上诉人或受其委托代为交费的人向第一审法院审判庭提交交费凭证复印件时,应当在交费凭证复印件上注明所交费用是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注明一审案件具体案号和上诉人姓名或名称。
五、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一审起诉和答辩时填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地址,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