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91民初1259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段**,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第三人:广东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段**、广东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张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