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亚圣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众亚圣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83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众亚圣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
法定代表人:张珏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众亚圣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