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482号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69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原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