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311号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69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原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诉讼中,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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