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837号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69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原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