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1744号
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工业园崤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396044252J。
法定代表人:张松毅,总经理。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31层3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258751。
法定代表人:卫成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元,由原告三门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伟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