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民辖终605号
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7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所在地在湛江市,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第8条第2项约定,协商不成可向乙方(原告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盛基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书记员 唐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