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4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30978234-6。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26980.46元;或者扣留、提取***的收入26980.4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