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

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4民初267号
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