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582号
原告:南京佳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2幢1523室(CBD)。
法定代表人:钟贵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发昆,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农博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第1号办公楼11层(16)办号。
法定代表人:梁锦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佳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奥公司)诉被告武汉农博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被告农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农博公司给付工程款105000元及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1日,双方就展会搭建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展会工程搭建合同》,约定农博公司委托佳奥公司为其完成第二届中国南京双新双创博览会湖北展台的搭建工程,搭建日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搭建地点为南京国际博览中心4A50展位30m*15m(450㎡)、5C50展位15m*15m(225㎡),工程款为3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即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30%,搭建验收后2日内支付40%,活动结束场地清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30%,如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后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应付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后,佳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完成搭建工作,并得到农博公司的验收确认。然而农博公司尚有合同尾款105000元未付。
被告农博公司答辩称,作为一个合法合规的企业,从未拖欠款项。农博公司一直在与佳奥公司积极联系。因为其中一个展台施工质量没按设计要求,灯箱未刷防火涂料,拆的过程中涉及强拆等,农博公司一直与佳奥公司协商扣款问题。佳奥公司工程代表也认可出现问题,但一直未出具相应的材料自愿扣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佳奥公司员工戴秀娟多次通过微信与农博公司员工傅斌洽谈案涉展台项目。2018年10月27日,傅斌通过微信将设计效果图发送给戴秀娟。在设计效果图中,展台上方的“发展农业科技”、“湖北”、“振兴荆楚乡村”为发光字,内部装饰白板上有蓝色条带。
2018年11月1日,农博公司(甲方)与佳奥公司(乙方)签订《展会工程搭建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第二届中国南京双新双创博览会湖北展台搭建工程,搭建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搭建地点为南京国际博览中心4A50展位(30m*15m=450㎡)、5C50展位(15m*15m=225㎡),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16时。第二项约定,甲方提供图纸,设计制作方案一经确认,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否则违约方将承担对方的相应损失。第三项约定,乙方搭建的全部工程须满足甲方使用功能需要的全部配套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第四项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最终确定的图纸搭建,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验,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第五项约定,总计工程款为35万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以汇款形式或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30%,即105000元,搭建完毕验收合格后2日内支付工程款40%,即14万元,活动结束场地清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30%,即105000元。第七项约定,甲方若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结清尾款,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搭建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设计搭建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在佳奥公司制作的其中一个展台价格单中载明:亚克力发光字2套,单价为500元/米,数量10米,金额合计5000元。
2018年11月6日,傅斌向戴秀娟发送微信称,展馆手册要求搭建、装饰材料应使用阻燃、难燃或已经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木结构应双面做防火处理,粘贴防火板或刷涂防火涂料。
2018年11月18日,农博公司在确认单中确认:5C50展台竣工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客户意见为部分制作物品没有按要求施工,地板上的电线没有按要求设置,望公司注意细节;4A50展台竣工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验收结果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制作粗糙,有空地台没贴纸,客户意见为希望公司注意细节,按要求施工。农博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发展农业科技”、“振兴荆楚乡村”合计24个字均未做成发光字,部分内饰白板上没有粘贴蓝色条带。
2019年1月8日,傅斌向戴秀娟发送微信称:“电话通知多次,让你们公司出具,没有按甲方要求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自愿扣款3万元的协议书。什么时候能回复?”“你再通知一下公司吧。过几天,我就要休假了。那只能开年了再结款了哦。”戴秀娟回复:“好”。傅斌向戴秀娟发送微信称:“那个南京尾款、及扣款的事我公司本来是要扣5万的,看你的面子,只扣3万元。你们公司拿意见后,回复我一下哦。”戴秀娟回复:“好的,我会和公司说明情况。给你意见。”
农博公司提交展台施工押金退还确认单及视频称,4A50展台因撤展时强拆,组织方对其缴纳的押金待处理,押金后来退了。农博公司关于其主张扣除的3万元构成陈述:少做发光字减少制作成本1.36万元;未刷防火涂料、减少材料和人工成本为5000元;内部展台制作多色改单色,减少成本4500元;野蛮拆除展台被管理方处罚,造成资金损失和声誉损失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展会工程搭建合同》、确认单、微信、照片、视频、工商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佳奥公司与农博公司签订的《展会工程搭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展会工程搭建合同》中约定,佳奥公司为农博公司搭建两个展台,价格为35万元,合同签订后付30%,搭建完毕验收合格后2日内付40%,活动结束场地清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30%。两展台均已于2018年11月14日竣工,且在活动结束后也已清理完毕。农博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支付最后尾款105000元。
根据农博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签字的确认单记载,两展台均存在部分制作物未按要求施工的情况。农博公司提供的照片及效果图对比显示,效果图中设计的24个发光字未按要求施工,部分内饰白板上未粘贴蓝色条带。佳奥公司未按要求施工影响了农博公司的展示效果,农博公司有权扣除部分费用以弥补其损失。农博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佳奥公司在拆除展台时存在野蛮施工,致使农博公司被管理方处罚,虽然管理方退还了押金,但农博公司的声誉受到影响,其亦有权要求佳奥公司赔偿。对于农博公司主张的未刷防火材料及布线等问题,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佳奥公司的施工情况,本院酌定农博公司有权在尾款中扣除1万元以补偿其损失。因佳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违约行为,致使双方就扣减合同金额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农博公司未能按约向佳奥公司支付尾款。故对佳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农博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佳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9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佳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农博公司负担1085元,原告佳奥公司负担115元。(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