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1278号
原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9410K。
法定代表人:翁德华,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华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01517345-7。
法定代表人:何文明,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南华县县长,住云南省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华县人民政府、南华县楚南一级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南华县楚南一级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性质为南华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不再将其列为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南华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诉讼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5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927.00元,由原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