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99号。
负责人:欧阳治强,系该部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遇蓝,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9410K。
法定代表人:翁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陵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72697119J。
法定代表人:熊正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东轩,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安全经理,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因与被上诉人南华县华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4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纪艳茜
审 判 员 杨培松
审 判 员 李晓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文起丽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