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2693号
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5层A座1504。
法定代表人:张巧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阔,男,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424(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新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