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6688号 原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424(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朝南坊二巷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自应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第一部分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LPR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第二部分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LPR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借款于2020年7月22日之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被告同意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出借500000元。2020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借款于2020年9月4日之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被告同意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出借500000元。2020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借款于2020年9月4日之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被告同意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出借500000元。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主动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要求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和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20年7月22日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0元,备注“借款”。 2020年7月4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20年9月4日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20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0元,备注“借款”。 其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22年3月诉至本院,提出本案诉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并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本案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支付100万元借款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从出借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振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