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山东广电媒体产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公司”)与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电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特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特发公司与数字电视公司之间的《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2、数字电视公司支付特发公司合同欠款5360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数字电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特发公司是数字电视机顶盒生产厂家,2016年8月19日双方签订《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约定特发公司为数字电视公司供货4000台,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特发公司向数字电视公司交付数字电视机顶盒4000台,但数字电视公司未按约支付作为质保金的10%的合同尾款3万元。2016年11月4日双方签订《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约定特发公司为数字电视公司供货3万台,总价201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其中6100台货物的交付问题产生争议,数字电视公司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数字电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特发公司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办理清算。综合以上两次订单,数字电视公司共欠特发公司合同款536020元,特发公司多次讨要,数字电视公司均拒绝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数字电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数字电视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双方理应遵守,再者,自双方合作以来,数字电视公司的主要工作场所及办公所在地均在济南市××区,双方历次交易时货物的实际交割地也均在济南市,因此,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数字电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该约定确定该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数字电视公司变更登记前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潍坊××新区,但是数字电视公司于2017年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8号山东广电媒体产业大厦三层北区3021室,因此,数字电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