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668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山东广电媒体产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9667229Q。
法定代表人:魏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雨,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元;2、判令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53823.5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入职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劳动报酬,**于2020年10月19日向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882号仲裁裁决书。**对裁决内容不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辩称,一、**主张的工资数额与实际不符,目前仅有2020年9月、10月份工资未发放,数额为5778.95元。**2017年10月1日入职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任销售一职,薪资组成为基本工资4200元加绩效工资,2020年初因疫情原因,**未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后经营逐渐恢复,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了员工工资问题,但2020年10月19日,**在未正常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导致2020年9月份、2020年10月份半个月工资不能正常支付,数额为5778.95元。
二、**在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处工作年限为3年17天,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19.31元,经济补偿金应为19667.6元。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用人单位为和诺(山东)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0月1日与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在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处的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年限为3年17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应补偿**3.5个月工资。
综上,**主张的工资数额及工作年限与事实不符,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和诺(山东)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乙方)、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内容载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甲丙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于2017年9月30日正式解除。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乙方与丙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乙方与丙方的劳动关系解决或终止时,由丙方向乙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计入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2017年10月1日,**与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2022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9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拖欠报销费用为由解除与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3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7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0元(两倍拖欠工资),报销差旅费1794.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0元,项目提成30000元;四、裁决补偿入职以来未按应发工资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和报销费用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8000元。庭审中,**变更第二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9000元(7000元×7+7000元),变更第三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7201.5元〔7000元×10.5个月-26298.5元(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65.52元(7000元÷21.75天×3天);撤回第四项、第五项仲裁请求。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第(2020)第8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2072.45元;三、被申请人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5778.95元;四、被申请人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010.95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对此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414.49元。
本院认为,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工资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的工资于2020年11月3日发放,工资延期发放已超过30日,且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曾就延期发放工资事宜进行协商或说明,故可认定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据此向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入职和诺(山东)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与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及和诺(山东)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经济补偿年限计算的依据,则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15年12月至2020年10月,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2072.45元(6414.49元×5),本院对于**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拖欠的劳动报酬,**主张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3823.54元,其中包括工资26503.54元以及业务提成25940元、项目提成1380元,对于工资26503.54元,**提交的证据无公司盖章或者签章,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对于该证据本院难以采信,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过程,可以认定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拖欠**2020年9月份、10月份工资共计5778.95元,**主张项目提成1380元,并提交了2020年度机顶盒及配件业务提成发放请示单内容,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发放该项目提成,故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项目提成1380元,本院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业务提成25940元超出仲裁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对于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与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072.45元;
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778.95元;
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项目提成1380元;
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10.95元;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794.5元的仲裁请求;
七、驳回原告**超出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山东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