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霞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温石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卢坤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2,061元及相关利息、公证费损失2,52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必要调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持有商标及域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707.54元并发还申请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冻结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约谈当事人,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和相关权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18,707.54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吴沁泉
审判员喻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