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0044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霞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荟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7月17日,原告以与两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保全申请费1,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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