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0880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5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曾国川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