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181号 原告:张彤,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彤与被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张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生活经费,根据金华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人每日30元计算,家庭成员3人,合计8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事与理由:2020年2月19日,原告到被告金东区网点办理燃气开通业务,网点工作人员受理后告知3日内有安装工人会联系原告安装,但事后无人联系原告,直到原告通过投诉电话1****进行投诉后,才有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期间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查看后,称须购买燃气热水器才能安装,燃气灶先不能独立安装,但原告不想购买燃气热水器,因为开发商有赠送太阳能热水器。这三个月内被告未能接通燃气造成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和生活经济压力,多次沟通无效,至今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民用户城市燃气供用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金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提请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根据该条约定,本案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