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住所地邻水县椿木乡椿木坪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殷益民。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
法定代表人:费良斌。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依据(2017)川1623执7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川1623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186元及孳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返还700186元,并缴纳了执行费9400元。在本次恢复执行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兑现94500元(执行回转的700186元的孳息),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自愿放弃本次恢复执行的其他费用。至此,(2017)川1623执7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川1623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回转本金700186元及孳息94500元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