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2民初2626号
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71439225Q。
法定代表人:宋炳秀,经理。
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东临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2322852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计2209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