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939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