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昌鑫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昌鑫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8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高新区火炬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陈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昌鑫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7小区42-A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出纳。
上诉人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昌鑫源建筑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新疆瀚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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