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7787号附1号
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辉腾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何大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