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51号
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209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沙河片区(重庆渝东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07031311-7。
法定代表人**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