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1执4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利,总经理。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66569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毅
审判员***
审判员谢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