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8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珂,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西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9657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毫无关联性。2.二审判决认定***向玉龙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汇入的35万元保证金系案外人***交纳,这一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二)***于2014年12月30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账户汇入35万元保证金。综上,***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二中审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转帐行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玉龙公司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过磋商,与玉龙公司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玉龙公司收到款项后,为***出具了收到履约保证金350000元的收款凭证,2015年1月14日***借用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与玉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故此,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邢成思
审判员*京山
审判员常站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