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2537号
原告:***,住唐山市。
原告:***,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付3号。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被告: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玉田县西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