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2853号
原告:***,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被告: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西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