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33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原告**与被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229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229民初1339号民事书中第7页倒数第二行“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补正为“二0二0年十月三十日”。

审 判 长  梁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人民陪审员  王永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