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都桥南市政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T4HF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咸仲裁字(2023)第5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并支付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3588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正积极协商和解。咸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