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财保552号
申请人:贵州泰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钢材市场B-2-41、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县。
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路塔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游勇。
被申请人:安治全,男,1980年3月5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县。
申请人贵州泰鸿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治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价值481991.9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治全名下共计价值481991.9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