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736645303J。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以人民币5663.00元为基数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测算承担相应费用);从2019年4月起以申请执行人***伤残津贴为基数为申请执行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至申请执行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测算承担相应费用);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