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江,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办事处振兴社区大岩菜场。
法定代表人:游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陈健,系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江、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岭建筑公司)、贵州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岭冰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取本案原诉讼卷宗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审法院仅凭安江签的一张568000元的条子就认定其所欠工程款错误。工程量、工程单价、欠条是被申请人***逼我和安江所写,申请人***所做的劳务共2700多平方米,按市场价每平方500元,合计1350000元,***已得2450000元,其已超付110万元。本人在整个工程中从关岭建筑公司得到300万元,根据关岭冰雪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拨付清单,该工程共拨付8174204.09元工程款,余下的5174204.09元由关岭建筑公司和关岭冰雪公司拨付给其他人,即使尚欠工程款也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立案再审。3、判令被申请人***非法所得劳务费。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1、一审依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安江出具给被申请人***的结算及欠条,判决由**给付***工程劳务工资568,000元,并无不当。2、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系本案当事人安江所写,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采信。对其提交的“关岭建筑公司的款项明细”、“贵州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有限公司审计核对通知”、“审计工作联系函”均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形成,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非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提供,并非新证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优海
审判员  何劲松
审判员  王明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章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