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1340号
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29号。
法定代表人:阴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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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