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川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小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购机款613842.5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8号案未清偿购机款613842.5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