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30939元、律师代理费29079元、担保费用1000元及担保费用5271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履行案款,即从2021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50000元直至还清案款为止,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要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沈晓庆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