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2民初427号
申请人: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东村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8RT9X5。
法定代表人:李忠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玲,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申请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申请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申请人:***,系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3.63元,申请保全费2270元,合计6117.26元,由原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卡毛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法官助理 绽林
书记员 祥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