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袁兴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27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兴国,男,满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袁兴国、***、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以劳务费已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费已经结清,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柴玉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