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1134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亚东,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久富,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殿雨,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丁福生,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邹积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明,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玉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彦新,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振来,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彦涛,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国清,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光福,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春玲,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邵长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喜双,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蔺凤彬,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雪山,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学海,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洪亮,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户忠杰,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鞠大宇,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东,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张亚德,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张亚东、吕久富、刘殿雨、丁福生、邹积辉、王明、***、赵玉君、张彦新、陈振来、张彦涛、潘国清、徐光福、刘春玲、邵长俊、杨喜双、蔺凤彬、张雪山、安学海、李洪亮、户忠杰、鞠大宇与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建公司)、张亚东、张亚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等20名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东、吕久富、刘殿雨、丁福生、邹积辉、王明、***、赵玉君、张彦新、陈振来、张彦涛、潘国清、徐光福、刘春玲、邵长俊、杨喜双、蔺凤彬、张雪山、安学海、李洪亮、户忠杰、鞠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由原告***、***、张亚东、吕久富、刘殿雨、丁福生、邹积辉、王明、***、赵玉君、张彦新、陈振来、张彦涛、潘国清、徐光福、刘春玲、邵长俊、杨喜双、蔺凤彬、张雪山、安学海、李洪亮、户忠杰、鞠大宇负担。
审判员  马万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