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6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诉讼代理人:郑海超,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诉讼代理人:郑海超,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诉讼代理人:郑海超,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拉萨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