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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938号
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M6C5N,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石村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龙,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