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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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992号之二
原告:***,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烽,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星洲国际花园10幢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9元,减半收取6564.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