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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562号
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雪泉街2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5618044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