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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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442号
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30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琪利,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
被告:邬鹏飞,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被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追加邬鹏飞、***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埃斯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燕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