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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431号
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村五宅底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47661202。
法定代表人:程明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浙江杭天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凝,浙江杭天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9元,减半收取7139.5元,由原告丽水市远恒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应利静
人民陪审员谢铭
人民陪审员卢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