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某某挖掘机租赁部、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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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250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芦埠村97号。
负责人: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
被告:吕向浩,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吕向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被告宏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但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年2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林燕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卞龙